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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电洗车场复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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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 发表于 2010-4-16 1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认为业主对洗车场复业存在两种意见,即赞同与反对均有,洗车场停业是业委会决议取消,之后因有部分业主要求恢复开业,业委会要求办理了合法手续才考虑复业,既然经营者办理了合法手续,从方便业主的前提下,可考虑满足以下条件下先试业一月业主反影好就可以继续经营,如同意我将此帖帖到内部事务大家表一下态,就可以让管理处发通知,我们也不必开会了:1.租金收入进广告收入专户2.给本小区业主洗车优惠待遇,提醒业主不要再办理月卡引发纠纷3.场地做好洗车污水的截流,路口不因污水影响业主的通行4.严格执行限时作业不影响晚上停车,因占用车位要求取消现有雨栅,或可改为挂墙式雨栅。
VIVIAN 发表于 2010-4-16 2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同意重开 但是不是要先公告一下
TIGER 发表于 2010-4-16 22: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拳头 发表于 2010-4-17 0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17 17: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数码老黄 发表于 2010-4-18 15: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优惠可以不用,收多少租金呢? 这个钱应该我们来决定。。不要又被管理处有关人跟贪污了。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4 19: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之所以发现管理处擅自允许停车场重开,根本上是其不顾业委会决议,以为只要向少数人通气(传说我允许他们重开,其实那个老板给Vivian打电话,Vivian也从没答应过),从我们的操作上讲,这里形成决议后,需要Vivian就把尽早它打出来,盖上咱们的章,明文给管理处发过去。方方曾经跟沈说过我们的这个决议,看来是白说了。
 楼主| 方方 发表于 2010-4-27 19: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狗不如
顺电洗车场周一、二己停业营业进行了整改,下午下班时沈约我去看整改后情况;我进车库时看了一下,1.雨栅己收到车位后档后面,管理处同意加强管理不占车位2.截污水也己做了3.限时作业由管理处答复会通知经营者严格在6点半之后收班4.出租场地租金问题,物业公司提出折衷方案1000元转专用帐户800元留作维修等费用。
我认为停业整改己经达到杀鸡教猴之目的,租金折衷方案本人认为顺电特殊位置的原因,本人认为可以接受并让其复业。请大家作一次表决,如同意的话明天由艳艳通知管理处可以复业。
TIGER 发表于 2010-4-27 19: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7 20: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狗不如 于 2010-4-27 20:49 编辑

我们的公告刚刚贴出去,建议这个问题让管理处正式发个函给业委会,并把上述条件落实到书面文件,该文件存底。函件名义建议为《物业公司管理处关于提请恢复洗车场营业的函》。具体条件如果是每月都打1000元入账,也让他们写清楚。

其中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于小区公共场地出租,我觉得所有收入都应归属业主,现在物业公司提出的1000元入业委会专用账户,800元“留作维修”,其语义不明,我感觉物业公司的伏笔是小区会所收入、商铺出租收入等,他们也想分账,我对此表示反对。建议要求他们明确1800元收入均列入业委会专用账户。

这点咱们还得讨论一下才行。至少明年任何物业公司跟我们签合同,广告收入都必须全部归业委会账户,公共场地出租,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我认为从现在开始就应全部收入归业主。
VIVIAN 发表于 2010-4-27 23: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我是同意志敏的说法,搞不懂“800元“留作维修”,到底是维修什么?为什麽要留下800?“建议要求他们明确1800元收入均列入业委会专用账户。”我认同我们不应该松这个口
 楼主| 方方 发表于 2010-4-28 09: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狗不如

对于顺电我想再说一下,为何本人说顺电有其特殊性?而且有其历史原因的复杂性。我们总认为顺电是在一宗地的红线里,但请要明白顺电是规划天然居的商业面积,开发商设计时就把它独立在西侧地块,而且方案图及施工图一定是报国土局批准方能开工,所以说是顺电是合法。顺电就在合法中的不合法被小区围栏分隔形成了独立区域,顺电也成了不知有无经批准的投资方了,顺电停车场变成配套停车场,只是暂委托天健物业管理,如果没有围栏分隔就肯定顺电属天然居小区无疑,但形成这种情况是开发商的错误,除非你去起诉开发商了,如换位思考我是顺电的话,停车场是顺电投资建设会收回停车场自营,那是一块肥肉!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7: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我认为不用顾虑顺电停车场可能被收回经营。事实上,因为顺电参加小区投票(尤其是这次社区工作站组织的投票选举)以及向来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历史,这点更不用担心有争议。
另外这点与我们追缴顺电停车场拖欠物业费也有关,我们不承认顺电在小区内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并以此为基础追缴物业费。


具体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九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有关分摊费用。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8: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小区的现状是,不但顺电,所有地面、地下的物业管理,最初都是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的。目前小区分围栏管理只是小区内部分区管理,因为连开发商也总是以顺电业主的身份来参与小区投票,这点并不存在争议,即使开发商想起诉我们,也不可能胜诉。我们不必想着去起诉他们,与地下停车场一样,如果开发商想改变现状,那就让他们来起诉我们。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8: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缴顺电拖欠物业费一事,我们在审计后肯定得提,不能一边是小区收入不足,一边是某业主享受减免物业费的特权。开发商既然总是来投票,就得同时履行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无权搞特殊化。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8: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一道大门分隔,但两块区域同属一个红线范围、同为一个物业管理、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如垃圾临时存放点),而且顺电产权人(开发商)从来参加小区业主大会投票,即使他们起诉我们,我们怎么可能会输?物业可以偏向认为开发商对顺电有特殊处理权,但我们不可能承认,依法物业公司本来就应一视同仁收管理费、自动追缴管理费。
 楼主| 方方 发表于 2010-4-28 18: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狗不如
目前顺电的现实存在不是天健物业管,顺电是独立管理,只是停车场委托管理。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9: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狗不如
目前顺电的现实存在不是天健物业管,顺电是独立管理,只是停车场委托管理。
方方 发表于 2010-4-28 18:47


这个问题我和沈谈过,沈这么认为,当时我就说,顺电楼内的概念跟每户业主的室内是一样的,关键在于,拥有顺电的业主(开发商)也参与小区投票,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自己认识的概念上,都认为顺电这栋房子也是小区的一部分。但大家共享服务,例如安保、停车场管理、垃圾处理等等,当时沈说顺电楼内的安保卫生都不是物业管理,但我说有哪户业主室内的卫生需要物业公司来管呢?至于安保,大家享受的服务都一样。

“顺电是独立管理”只是物业自己的说法而已,这点我们当然不承认,如果更换物业,顺电作为小区红线内的一部分、向来同属一个物业管理的一部分、其业主也承认是天然居大家庭的一部分,就必须依法同样更换。

如果我们也承认顺电是独立管理,那我们业委会有什么权利去干涉那个洗车场?我们凭什么收1000块钱?物业公司为什么要顾虑我们的意见?这怎么也不可能是物业公司对我们业委会的恩赐吧。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9: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顺电区域的管理权归属问题涉及小区的重大利益,例如我们的垃圾停放场地,例如小区停车场地,例如一视同仁收取物业费增加管理费收入等等,每一个牵涉的都是重大利益问题,这与地下停车场的问题一样,都是咱们不可能让步的。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8 19: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无权根据业主大会之内的一户业主的要求,擅自降低管理费、擅自对部分区域实行“独立管理”或者“委托管理”,那都是物业公司在为自己的非法行为找借口,法律上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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