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04:33:33

关于案件二审改判的通告 + 给政府的函 + 给业主的公示

本帖最后由 方方 于 2011-12-8 09:04 编辑





[我仔细琢磨了判决书,严格说起来,我们必须加上"在依法最终解决问题前,按照一期范围确定业主资格"的文字,我们总不能公开与判决书里"另行寻法律途径解决"的空洞要求作对.]


关于顺电本体维修基金案二审改判的通告

各位业主:
    业主委员会于今年初起诉天健物业公司未收顺电本体维修基金11万余元一案,一审福田法院判决天健物业败诉,应向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天健物业上诉称:按照原合同起诉欠费业主只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并且5年来该公司始终在催收,每年都在天然居张榜公布了顺电欠费情况,诉权未丧失,没有造成全体业主的损失;市政工程总公司更在二审时提出顺电和天然居一期不属于同一物业小区。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采信了天健物业的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还因市政工程总公司的答辩,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顺电与天然居一期同属一个小区的认定,明确提出对此“不作认定,由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中院还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业委会负担。
    特此通告。
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抄送:福田区住建局、莲花街道物管办


关于明确天然居物业管理区域的函

福田区住建局、莲花街道办:
    对于天然居业委会起诉天然居二期商业中心(顺电)本体维修基金一案,一审福田法院认定顺电与天然居一期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但二审时,顺电业主市政工程总公司递交法律文书答辩称一审该认定“是错误的”。
    深圳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天健物业收费只是权利不是义务,而对天然居商业中心与天然居一期是否属于同一物业小区“不作认定,由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天然居业委会经审议认为:1)、从法律上看,二审已在事实上推翻了一审关于顺电属于天然居小区的判决;2)、从合同上看,天然居原物业合同确未将顺电纳入约定范围;3)、从事实上看,天健物业连续五年都只说“催收”、未见收费,而市政工程总公司从未履行过天然居合同关于管理费等任何义务,此前参加天然居业主大会也从未提交产权证等依据,其更向中院递交法律文书否认与天然居属同一小区。
    天然居业委会由此决议:依据相关判决、依据天然居原合同、依据天然居事实情况,在相关问题依法获最终解决前,按照天然居一期范围确定天然居业主资格。
    现向贵局报告相关决议,请贵局予以指导回复。
福田区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后附:福田法院一审、深圳中院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关于明确天然居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

各位业主:
    对于业主委员会起诉天然居二期商业中心(顺电)本体维修基金一案,一审福田法院认定顺电与天然居一期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但二审时,顺电业主市政工程总公司递交法律文书答辩称一审该认定“是错误的”。
    深圳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天健物业收费只是权利不是义务,而对天然居商业中心与天然居一期是否属于同一物业小区“不作认定,由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天然居业委会经审议认为:1)、从法律上看,二审已推翻了一审关于顺电属于天然居小区的判决;2)、从合同上看,天然居原物业合同确未将顺电纳入约定范围;3)、从事实上看,天健物业连续五年都只说“催收”、未见收费,而市政工程总公司从未履行过天然居合同关于管理费等任何义务,此前参加天然居业主大会也从未提交产权证等依据,其更向中院递交法律文书否认与天然居属同一小区。
    天然居业委会由此决议:依据相关判决、依据天然居原合同、依据天然居现实情况,在相关问题依法最终解决前,按照天然居一期范围确定天然居业主资格。
    该项内容已向福田区住建局、莲花街道办作出报告,现向业主公示。联系人:杨志敏,13798364233。
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05:00:52

给业主的公示完全可以推后,等政府确定回复或不回复后发。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05:03:42

关于业主资格的问题,单靠法院那个模棱两可的判决说不通,因此只有加上“合同”和“事实”两块内容,才有全面的说服力。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05:05:37

物业合同的问题,最好也在政府对此有回复之后发为好,毕竟涉及天然居物业合同的适用范围。

方方 发表于 2011-12-7 10:21:26

本帖最后由 方方 于 2011-12-7 13:18 编辑

回复 1# 狗不如


   1. 诉讼费3840元连同律师费1万元共计13840元,业委会将从共同使用的主任津贴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委员分担。
此说法不妥,法律规定这费用己经业主大会授权可在服务费开支,暂可放待日后报销,应删掉。
2.二审没判一审诉讼费业委会出
3. 天然居业委会由此决议:依据相关判决、依据天然居原合同、依据天然居事实情况,在相关问题依法获最终解决前,按照天然居一期范围确定天然居业主资格。
    现向贵司报告相关决议,若有指导请在一个月内回复。

鉴于二期商业中心(顺电)业主己向法院答辨主张与天然居是不同物业区域,天然居小区自2011年10月28日起按照一期范围确定天然居业主资格(其分别地域范围按规划审批为准)。
    现向贵局、街道办报告以上决议,请予指导回复。(给政府呈文不能用给下属单位的语气,既然要求明确就应予指导回复)

方方 发表于 2011-12-7 13:15:17

回复 4# 狗不如

政府的文可能不会回复如复也时间不确定,本人认为应两步走同时进行为好。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16:35:37

本帖最后由 狗不如 于 2011-12-7 16:52 编辑

回复 5# 方方

二审判了一审费用由业委会支付, 你再看看判决书.

法律没规定律师费由物业费支出,尤其是败诉,没有相关法条

既然是败诉,就承担责任好了,败诉了还要求报销徒给人口实而已.

另外主任津贴总额是够支付这笔钱的,大不了多攒几个月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16:35:57

回复狗不如

政府的文可能不会回复如复也时间不确定,本人认为应两步走同时进行为好。
方方 发表于 2011-12-7 13:15 http://www.tianranju.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

也行.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7 16:42:23

回复狗不如


   天然居业委会由此决议
方方 发表于 2011-12-7 10:21 http://www.tianranju.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删掉"拟"字

方方 发表于 2011-12-7 17:20:11

本帖最后由 方方 于 2011-12-7 18:24 编辑

回复 7# 狗不如


    只要业主大会授权的法律诉讼均可在服务费开支,不存在败诉不可以开支,理解上的错误,法院判的诉讼费由业委会负担即是业主负担,业委会是代表业主起诉。律师费是15000元。另通告中()中我提议加一句话。

TIGER 发表于 2011-12-7 19:54:44

这个费用不应该由我们承担,以后报销不了再说,公告中不应该这么写。业委会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所需费用不应该由委员或业委会的津贴来承担。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8 01:16:15

已经删除“诉讼费3840元连同律师费1万元共计13840元,业委会将从共同使用的主任津贴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委员分担”字样。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8 01:32:31

“(并认为二期商业中心的专项维修基金并没荐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有关权利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在法院采信的物业公司上诉理由中已经提到,不用再重复。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8 01:32:40

“(并认为二期商业中心的专项维修基金并没荐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有关权利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在法院采信的物业公司上诉理由中已经提到,不用再重复。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12-8 01:36:20

修改完毕。 请Vivian下载压缩文件,打印出来盖章送相关部门,并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改判的通告和向业主的公示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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