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敏 发表于 2011-9-5 20:31:04

五年拖欠11.3万房屋“养老金” 天然居小区业委会告物业公司“不作为”

版次: A18   版名: 热线现场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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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5

    晶报讯(记者 吴欣)同为福田区天然居小区业主,普通业主每月要缴房屋“养老金”(本体维修基金),但天然居开发商、二期商业中心业主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却从2006年起至今,拖欠小区本体维修基金11.3万余元。天然居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法定及合同
义务,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追收商业中心业主拖欠的11.3万余元本体维修基金,并承担未收回部分的赔偿责任。福田区法院一审判业委会胜诉,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天然居一期住宅、二期商业中心为同一物业小区,均为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开发的物业项目,均由天健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天健物业虽然采用书面方式向二期业主催收了本体维修基金,但对方并没有履行缴纳义务,书面催收未达到法律效果。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诉讼的方式向二期业主追讨。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天健物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工程总公司履行追收天然居二期专项维修资金11.3万余元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则天健物业应就未收
回部分向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健物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天健物业坚持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是“可提起诉讼进行追讨”,这一约定显然是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授权性条款,而非义务性条款。该公司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更无须进行赔偿。

    二期商业中心业主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答辩状,其重申:天然居二期和一期不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不应缴纳本体维修基金。天然居业委会则认为,天然居一期、二期属于同一宗地的红线范围,特别是市政工程总公司已经数次盖章参加天然居业主大会。一期、二期在水电、垃圾处理、停车服务、保安服务等方面都是一体,尽管有围墙分隔,但二期商业中心与一期的商铺一样,都只是天然居商住分离的管理措施,并不能因此认定两者分属两个物业管理区域。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一审判决应承担缴费义务后并未上诉,其业主身份与缴费义务已依法确认,不得再纳入二审的审查范围。


    业委会还认为,天健物业仅仅履行形式上的催收之后再无作为,并没有穷尽催收手段,实现催收目的。天健物业与市政工程总公司同属天健集团,而且事实上每年天健物业都在将天然居收取的部分费用直接转给市政工程总公司,天健物业完全具有收取该笔费用的能力,所谓“已发催收函并进行公示”的说法只是托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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