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头 发表于 2010-4-20 00:03:02

广告位所发现的巨大收支漏洞

本帖最后由 拳头 于 2010-4-20 00:08 编辑



大家仔细看这张表,会发现以往我们遗漏的几个重点:
1、管理处仍然隐瞒我们直接与广告公司签约,而且此合同金额最大;
2、其他广告位置并未出示合同,零星广告位收入其实不小;
3、每年累计广告额其实很多,足够我们做小的事情;
4、要出函严重申明追讨的决心。

TIGER 发表于 2010-4-20 08:21:35

而且新签的那个合同又是超出管理处自己的合同年限:@

方方 发表于 2010-4-20 08:33:27

回复 1# 拳头
物业逃避监管的手段是层出不穷,本周末除了讨论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外,重点讨论广告费、租金的收入拿来使用问题,估计物业高层会逃避不来

数码老黄 发表于 2010-4-20 17:24:07

是啊..如果没有合同相对应的广告,我们联络广告商,然后拆了.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0 21:10:11

是啊..如果没有合同相对应的广告,我们联络广告商,然后拆了.
数码老黄 发表于 2010-4-20 17:24 http://www.tianranju.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


    会议上要正式通过决议,收回所有广告合同的签约权。同时联络广告商,要求将合同款划入专门的账户,否则就拆。对于物业公司擅权签订的合同,特别是超出其物业合同期限合同的事,包括广告,也包括会所出租,要公告其非法性质。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0 21:13:08

物业公司擅权出租小区公共活动场所、特别是擅自签订超出自身物业合同期限的出租合同,涉嫌欺诈承租方,也欺诈广大业主,也具有很大的新闻性,电视、报纸媒体肯定都十分感兴趣。

VIVIAN 发表于 2010-4-21 11:25:22

关于那个4月1号签的合同 我问过沈 沈说是续签的 我说续签的应该也要知会我们一声吧

拳头 发表于 2010-4-21 13:56:29

本周会议,广告这块需要非常严厉的警告管理处,并且将其隐瞒部分直接划入专用账号。不存在续约与否问题,新的合同,都需要我们批准的,如果当天开会没有满意结果,我们直接拆除所有广告位。

拳头 发表于 2010-4-21 13:57:51

所有的合同里面,如果涉及到我们拆除广告位,广告公司会直接去物业公司交涉的,所以,当时会议措辞一定要严厉。因为一旦有这个后果,广告公司会让物业赔偿。千万不要手软,必须要有结果。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4-21 20:03:58

同意!

方方 发表于 2010-4-22 09:02:02

回复 9# 拳头

同意下狠药治之!

数码老黄 发表于 2010-4-23 13:40:19

同意,不在列的全部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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