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和Vivian通了电话,她感觉我们由于费用入账问题拖着,对那个洗车场的人不公平。我想也对,干脆我们把公告中的4个条件分开处理,说明鉴于物业公司认为洗车场经整改,已经具备三项条件,因此提请业委会审议允许其重新开业,业委会经审议同意其重新开业,同时要求物业公司每月将相关场地出租收入划入业委会专用共管账户。
看看这样公告行不行:
业委会关于允许洗车场重新营业的决议
4月28日,物业公司管理处向业委会提交《的函》(见附件)【将其函件做成附件,其中应有经整改不占车位、已做污水处理、晚6点半至?早点不营业的具体条款】,业委会经讨论,同意其重新开业,同时要求物业公司每月将其租金收入列入业委会专用共管账户。
天然居业委会
2010年4月28日
附件《……的函》 昨天下午阿关在香港给我打了个电话,我觉得他说的也有道理 现在投同意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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