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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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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飞翔 发表于 2011-4-12 10: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提交下述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如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联企业的,需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6)如物业服务企业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需提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物业服务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如为分支机构的,可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章程》或按上述(6)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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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敏 发表于 2011-4-12 21: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新的合同文本参照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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