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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天健物业公司未收(顺电)本体维修资金一审业主胜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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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 发表于 2011-6-23 08: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方方 于 2011-6-23 12:57 编辑

各位业主:
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2007年-2009年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诉讼,业委会聘请了深圳际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2011年2月25向福田区法院起诉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未追收应收未收的天然居二期商业中心(顺电)本体维修资金113024.97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未能收回的赔偿责任。本诉讼于5月26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28日法院作出了判决,我们在6月22日收到了法院判定业主胜诉的判决书,我们在小区的1.2.3号大门的宣传橱窗及业委会玻璃墙复印张贴判决书的全文,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第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追收天然居二期专项维修资金113024.97元(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1日)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则被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未收回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向深圳市福田区天然居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0元(受理费己由原告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规定收取128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28日)
以上是起诉天健物业公司未收(顺电)本体维修资金一审判决书,业委会同时公开要求,天健物业不但应立即追回或直接赔偿相应113024.97元的本体维修资金,依照判决承担案件诉讼费,而且应当支付此前由业委会个人垫付的1万元律师费,并就未尽相关义务,向全体业主公开道歉!

特此公告。
福田区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1年6月23日
抄送:莲花街道物管办、康欣社区工作站、天健物业管理公司
数码老黄 发表于 2011-6-23 10: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6-23 11: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狗不如 于 2011-6-23 11:36 编辑

关于起诉天健物业未收(顺电)本体维修资金一审业主胜诉的公告

各位业主:

依据业主大会对2007年-2009年审计报告发现问题进行法律诉讼的授权,业委会聘请了深圳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1年2月25向福田区法院起诉天健物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未追收应收的天然居二期商业中心(顺电)本体维修资金113024.97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未尽义务的赔偿责任。

本诉讼于5月26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2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我们在6月22日收到法院判定业主胜诉的判决书(全文在小区1、2、3号大门宣传橱窗及业委会玻璃墙复印张贴)。根据判决,天健物业应尽而未尽相关义务,已经导致业主利益遭受实际损失,天健物业应在限期内追收顺电业主(开发商)相应本体维修资金113024.97元,否则天健物业向天然居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业委会同时公开要求,天健物业不但应立即追回或直接赔偿相应11万余元的本体维修资金,依照判决承担案件诉讼费,而且应当承担此前由业委会个人垫付的1万元律师费,并就未尽相关义务,向全体业主公开认错道歉!

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1年6月23日

抄送:莲花街道物业办、康欣社区工作站、天健物业公司

(上述字句根据法院判决的具体字句进行个别调整即可)。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6-23 11: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黄把判决书的电子版全文发上来吧。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6-23 12: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方方 于 2011-6-23 13:03 编辑

关于起诉天健物业未收(顺电)本体维修资金一审业主胜诉的公告

各位业主:

依据业主大会对2007年-2009年审计报告发现问题进行法律诉讼的授权,业委会聘请了深圳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1年2月25向福田区法院起诉天健物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未追收应收的天然居二期商业中心(顺电)本体维修资金113024.97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未尽义务的赔偿责任。

本诉讼于5月26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2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我们在6月22日收到法院判定业主胜诉的判决书(全文在小区1、2、3号大门宣传橱窗及业委会玻璃墙复印张贴)。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第三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追收天然居二期专项维修资金113024.97元(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1日)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则被告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未收回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向深圳市福田区天然居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0元(受理费己由原告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按规定收取128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280元。”

特此公告。

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1年6月23日

抄送:莲花街道物业办、康欣社区工作站、天健物业公司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6-23 13: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狗不如 于 2011-6-23 13:09 编辑

关于起诉天健物业未收(顺电)本体维修资金一审业主胜诉的公告.rar (5.97 KB, 下载次数: 554)
杨志敏 发表于 2011-6-23 13: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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