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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田区政府物管中心】天然居业委会关于物业公司出租会所问题的函(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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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敏 发表于 2010-5-16 02: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狗不如 于 2010-5-21 02:03 编辑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天然居会所应服务于小区居民,用作公益,这是我们广大业主以及贵中心的共识,在贵中心2009年7月20日与天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天然居社区配套物业委托管理协议》中也明确提出:委托管理是“为使这些社区配套物业更好地服务居民”,该协议还明确规定了”天然居一期文化活动中心(会所)为公益性社区配套项目,乙方管理期间必须配齐相应文化娱乐设施”。

但我们业主发现,天健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619平方米会所的大部分都出租给商业机构,从事多数业主并不需要的活动牟利,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公共活动空间,违背了会所设置的初衷。业委会曾就此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出租行为,并将擅自出租业主们公共活动空间的收入列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共管账户,但均遭到拒绝。物业公司更明确向业委会发函提出:“由于小区会所产权属于物管中心,不属于业委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业委会无理由向我公司提出收益要求。”

为确保业主公共活动空间,落实我天然居业主与贵中心的共识,天然居业委会现发函请贵中心明确以下问题:

1,请贵中心回函确认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擅自出租会所这样的“公益性社区配套项目”。

2,天然居业委会经表决,要求停止会所出租行为,还业主公共活动空间,至于会所以及其它配套物业日常运营费用支出,业委会决议从业主们所交管理费中列支(天然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即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费支出拿10%酬金,未支出款项依法仍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事实上,小区公厕水电等维护费用向来都是从管理费中列支的),请贵中心明确予以支持。

3,天健物业管理公司与天然居业委会签署的合同截至今年12月31日到期,业主大会尚未决定是否续聘,而贵中心与天健物业管理公司所签协议期限为8年。因此请贵中心回函:这个委托管理协议8年期限是否绝对?是否无论天然居业主大会作何决定,贵中心都将持续授权天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本小区配套物业?

天然居业主委员会
2010年5月18日

(我周五联系了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毛主任、租赁管理部范部长,以及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建设局物管科的意见很明确:公益性配套物业必须服务于小区居民,即使有收益,也应当服务业主,而不能用于牟利。毛主任的态度则比较暧昧:配套物业包括公厕运营要维持,因此就有费用支出,适当的出租不是不可以,但我追问是否物业公司的出租行为经过了物管中心的批准时,他又说“一切以协议为准”。范部长提出要我们下周拿正式的函件过去,这样他们就会正式受理。)
数码老黄 发表于 2010-5-17 09: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好,估计毛主任是跟天健有点管理,当时授权投票的人知道是否他呢?

 第六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根据64条, 管理处签的管理合同时间年限,违反了64条
 楼主| 杨志敏 发表于 2010-5-18 00: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方也说同意了,都在这里跟个帖吧,我们就可以打出来,请Vivian用印,然后去跟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交涉。
TIGER 发表于 2010-5-18 08: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拳头 发表于 2010-5-20 21: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aguan 发表于 2010-5-20 22: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我们业主发现,天健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619平方米会所的大部分都出租给商业机构,从事多数业主并不需要的活动牟利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公共活动空间违背了会所设置的初衷。业委会曾就此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出租行为,并将擅自出租业主们公共活动空间的收入列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共管账户,但均遭到拒绝。物业公司更明确向业委会发函提出:“由于小区会所产权属于物管中心,不属于业委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业委会无理由向我公司提出收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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